欢迎访问深圳市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协会!

你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协会团体标

   2017-12-15 17:29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深市质规[2015]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满足市场发展需求、解决标准缺失、推动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协会制定了《深圳市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见附件 1),现予以正式发布。

附件:深圳市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1

深圳市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市场发展需求、规范团体标准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及《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深市质规[2015]16号)等文件要求,深圳市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协会(以下简称“深公服施协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深圳市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标准未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由深公服施协会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各职能部门、会员企业,在公平、协商、透明、自愿的原则下,都可申请制修订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

第四条 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

(四)积极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

(五)协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

第五条 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协会代号由深公服施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SAPSFM 构成。T/ SAPSFM     xxx—xxxx

 

第六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SAPSFMxxx-xxxx/ISOxxxxx-xxxx 

第七条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出版。

第八条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成机构:

(一)成立深公服施协会标准委员会,负责标准工作的技术归口和管理工作,负责规划部署并对标准化相关政策、制度和文件进行审查。

(二)每个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建立单独的标准化工作小组,落实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九条 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等。

第一节 立项

第十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向标准委员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填写《深圳市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标准委员会对立项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发文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材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修订的目的、意义;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四) 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及其他。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组成标准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市场调研及必要的试验验证等,完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完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后,可向标准涉及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机构及院校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0日。

第十四条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节 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及有关附件,提交审查。

第十七条 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前十五天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提交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

第十八条 会议审查、函审专家有超过 3/4同意的为审查通过,应当编制“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审查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审查。

第五节 批准和发布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形成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将报批材料上报深公服施协会标准委员会审批。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一)标准报批清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字确认表等。

上述全部材料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均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 协会标准委员会对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审查合格的经深公服施协会会长办公室批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深公服施协会发布公告。

第六节 复审

第二十一条 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求,由协会标准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可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应提交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三条 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不改变原有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三章 实施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深公服施协会各部门、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五条 深公服施协会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对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执行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的单位,应以标签或说明书标示、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由深公服施协会统一发布实施,版权归深公服施协会所有。

第二十九条深公服施协会团体标准由深公服施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热点新闻
相关新闻